2.
本件是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土地及建物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不明,拍定後均不點 交。目前合併拍賣之暫編64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築物現無人居住使用。
3.
本件拍賣之暫編64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築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 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拍定人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 疵擔保請求權。
4.
本件拍賣暫編64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築物佔用第三人所有之鄰地(1171地號)面積:36.17平方 公尺,拍定後拍定人就暫編64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築物能否繼續使用上開第三人所有之鄰地(1171 地號),若將來有爭執,則以民事實體判決認定為準,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
9.
本件係拍賣土地及暫編64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物之應有部分,建物及土地之共有人對共有拍 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若主張優先承買權須就全部標的(土地及建物)一同合併承買。前開優先 購買權人之優先承買權次序如下:
11.
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承買權人到 場應買,其餘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承買權人無優先承買權。如他應有部分之公同共有人行使 優先承買權,有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之共有人需全體 一同行使或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否則應買或行使優先承買權無效。 六、本件拍賣標的有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 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 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 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