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土地或為道路,或為他人建物占用。故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查封物分甲、乙、丙、丁、戊標分別拍賣,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按上開各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 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宗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六、新社段231-11地號土地部分被壯濱路5段73巷11號建物右側圍牆占用,部分為上開建物旁 之道路。本件執行標的上有闢建道路供人車通行者,是否已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而受其 相關使用收益處分之限制,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再行投標(應買)。
6.
上開建物使用新社段231-11地號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其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第107條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其中建物之所有權人對於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時,則原 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