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前案111年度司執字第27211號於111年12月21日現場查封及履勘時,據 地政人員指稱:
9.
1133地號無路可達,依航 照圖顯示為雜木林;
13.
306地號臨路,為雜木林;250地號其上坐落一未 建造完畢之RC鋼筋水泥造二層樓(含1樓及地下室)未辦存登記建物,其餘部分 為雜木林;1096(F棟)、1124(E棟)地號其上坐落54建號建物,其餘部分為 雜木林;252地號部分為柏油路,其上有一鐵製大門,其餘部分為雜木林;25
15.
1127地號部分為柏油路,其餘為雜木林。以上皆應以 實測為準。本院於114年6月6日現場查封時,土地現況與上揭前案現場履勘時之 情形相同。
16.
本件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 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17.
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18.
據本院前案107年度司執字第26307號現場查封履勘筆錄記載
19.
249 地號上亦有建物佔用。請應買人注意。
20.
據第三人昌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4月17日於前案(111司執2721
21.
具狀稱:66建號未辦保存登記(註:即250地號上之未完成建物)但已足避 風雨之「明德水庫四季會館」建物(查地下一層,總面積4635.37平方公尺)為 該公司出資興建(建造執照號碼為苗栗縣政府86栗建管屋字第095號),且經最 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2894號民事確定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103建上字第98號民 事確定判決具體認定此建物為該公司所出資興建,而為合法所有權人。請應買 人查明注意。 六、本件除
22.
1124地號上有建物坐落佔用部分拍定 後不點交外,其餘土地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24.
優先承買權:本件250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 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