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土地為農田、部分坐落建物。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使 用。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分管、占用情形不明,建物未在拍賣之 內,地上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上述現況及其 他相關實際情形亦請投標人自行查證。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7.
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8.
土地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土地亦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 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對毗連之耕地亦有優先承買 權。如有多位權利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其優先順序分別為:出租耕地之承租 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現耕所有權人、土地共有人。共有土 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請一併提 出:1.鄉公所出具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2.村里長出具之土地所有權 人自任耕作證明書、3.現耕農地照片。 六、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 建物所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9.
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 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