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債權人查報永興段1027地號地上種植火龍果、玉米、水稻,耕作人不明;102 8地號地上種植水稻,耕作人不明。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 行注意查證土地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 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 定後不點交。
6.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證。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 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 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 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 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7.
土地共有人就共有土地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有先承買權。 六、土地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順 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之現耕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其他未現耕之共有人。但得標人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時,則其餘之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8.
投標人及代理人身分證影本皆應附於標封內,開標後不得補正。
9.
本標與其他標同次拍賣,依標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利息及其他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為 拍定,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