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39地號土地兩筆相鄰,其上有竹山鎮獅尾巷13號平房一間,其餘為空地。債權人代理人稱房屋為共有人所有,土地無分管約定,無出租出借。
4.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5.
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應就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均一併承買,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部分標的仍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7.
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民法第426條之2或土地法第104條之規定,得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依同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