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1463地號土地為534建號建物之基地全部(含增建部分),534建號建物經檢視建物有增建(編定為534─2建號),與主建物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標的現由債務人及其父母占有使用並居住其內,無出租出借等情事;債權人嗣後具狀陳報表示經詢問債務人父母,標的為家人自住使用且無輻射屋、海砂屋、凶宅及嚴重地震受損、嚴重火災受損等情事。本件拍定後點交。
4.
拍賣之土地及建物於查封時由債務人及家人占有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事,拍定後點交。
5.
拍賣之534─2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或有其他依法應拆除之情事,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