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396地號土地部分上有數棟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坐落,部分為空地長有雜草雜木。據債權人陳稱:土地共有人間無分管約定。 據債務人陳稱:土地為債務人及家屬使用。經查,土地上之建物非債務人所 有,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且本件拍賣標的僅為土地之應有部分,故 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6.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 買權(共同投標時,須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
7.
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 人就基地就房屋有依同一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院 主張優先承買。六、無他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