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查封時,經債權人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指界陳稱,本件拍賣 之土地上有門牌號碼新北市泰山區泰林路三段616巷25號、30號建物占用,另有 部分為道路用地,其餘均為原始雜木林。前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占 用土地之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注 意。
3.
本件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為保護區。上開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 地籍圖所載為準,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及泰山區公所,現尚未能查得經徵收或協 議價購之情事,是否仍有其他需地機關有上開情事不明,另函詢新北市政府工 務局查詢結果,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可稽,惟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 意。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 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 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4.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 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須提出其於拍定時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 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 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此部分標的不 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9.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 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 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10.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 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