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陳稱,泰山區自強段1128地號之土地係位於文工一路558號正北方之雜木林;1138地號土地則位於1128地號後方北方山谷之溪流,屬溪旁邊之水源地。另系爭土地於前案(111司執字第94416號)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時稱,上開兩筆土地皆無路可達,而1128地號臨路部分有種植農作物,其餘現況皆為雜木林,使用權源不明。
2.
本件土地都市計畫案與使用分區為:林口特定區計畫之第保護區。
3.
因本件債權人聲請援引用前案執行程序之拍賣底價為本次拍賣底價之參考,省略本次鑑價程序,故本件核定拍賣條件時,自須一併參考前案之鑑價報告與拍賣條件,而系爭兩筆土地於前案中已載明皆無路可達,實際現況不易查明,已如前述,且部分土地尚有農作物占用,故拍定後僅得依現況點交。
5.
本件泰山區自強段1128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載明:「(限制登記事項)110年9月3日樹莊登字第16430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蔡昆谷,內容: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請求權人前不得移轉予他人,義務人:陳佳雯,限制範圍:全部,110年9月6日登記」等語,投標人應審慎評估此一風險後始為投標,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6.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7.
本件刊登於網站或公所或本公司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電子公告欄發佈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網站及電子公告欄之公告內容為準。
8.
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可否辦理容積移轉,及是否業經政府機關辦理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