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土地現況為荒廢漁塭,部分為雜草、沼澤,土地有積水。上述現 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 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7.
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專用區農牧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8.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六、土地屬農業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毗鄰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有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請一併提出:1.鄉公所出具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2.村里長出具 之土地所有權人自任耕作證明書、3.現耕農地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