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陳報建物內有人居住,該人稱與債務人間有租賃關係。債 務人於114年9月25日傳真房屋租賃契約第一面影本及租金收付款明細表影本,租約自民國112年 12月1日起至132年12月1日止,租金每三個月收取三萬元。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 標人先行注意查證現況,拍定後不點交。
2.
建物佔用鄰地484地號土地2.95平方公尺,占用之土地非本件拍賣範圍,建物占用鄰地之使 用權源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 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 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 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