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為雜木林;另據鑑價報告稱:系爭土地部分為雜樹林、部分為道路。另據前案拍賣公告記載:系爭土地上部分有數間房屋,有部分為雜樹林,一座高壓電塔坐落。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地上物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7.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六、土地占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8.
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
11.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前條例第34條規定之私法人,請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注意。
14.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