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74-2地號大部分為空地,上有平房座落(門牌為萬興68 號)。據鑑價報告記載:土地無直接臨路,須經他人土地出入。據債權人代理 人稱:拍賣之不動產由債務人自己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形,惟應買人仍應 自行查明,如債權人代理人所述屬實,拍定後建物座落部份不點交,其餘土地 得依現況點交。
6.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8.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無主 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 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