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稱137-5地號土地上有多棟建物座落,建物所有權及占用權源不明, 且不在拍賣範圍內,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土地不點交。
3.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件, 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無主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 六、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 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 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 知本院,俾利後續處理)。拍定後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上述事由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4.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