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查 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相連,1875地號土地 部分有多棟建物坐落、部分為屋前空地,1875-2地號土地為屋前空地。惟實際 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土地上之建物及地上物均不在本次拍賣 範圍內,權屬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如:法定地上 權、推定租賃或其他法律關係)請自理,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6.
優先承買權:一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 需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共 有人,應就其所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優先承買 權人承購該共有土地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土地不得拒絕買受,如有多數 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二基地出賣時:地上權 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8.
土地法第1 04條等),需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無主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 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三如有數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將依法律 規定認定優先權之順序,如有爭議,應提起確認訴訟救濟。
9.
他項權利:無。 六、其他事項:一依雲林縣台西鄉公所114年11月7日台鄉建字第1140014070號 函文,拍賣之土地已有
11.
(台鄉)營使字 第82號建築使用執照,相關套繪管制請應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拍定後不 得以拍賣之土地有使用上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拍定。二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 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 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 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本院,俾利後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