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3月12日查封時,由聲請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羅東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及測量建物增建。建物部分,因相對人林○盛之母親陳○芳在場而會同員警 進入,建物係由相對人林○盛及其家屬自住使用,經現場調查,依肉眼觀察,有漏水之情 事,經詢問在場人陳○芳,其稱:
7.
其他海砂屋等影響交11月12日 拍賣通知乙件。易之情事,則均無。本 件建物經現場調查所得:建物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建物內並無 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法院資源有限,調查難以盡善盡美,請有 意投標之人再次自行查明。土地部分經地政人員指界:土地為建物坐落之基地。本件由相 對人及其家屬自住使用中,於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8.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就 全部標的一11月12日 拍賣通知乙件。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
9.
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編定為住宅區。 六、本標內11月12日 拍賣通知乙件。暫編575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 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 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478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
11.
166地號土地上,使用權屬不明,佔用責任由拍 定人自行11月12日 拍賣通知乙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