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約定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2.
112地號其上有數棟建物坐落(門牌號碼為大庭路13號、13之5號、13之6號、11號)。
3.
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且佔有使用土地權源不明,拍定後需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屏東縣政府城 鄉發展處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