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經債務人胞姊在場稱系爭建物現由其與債務人共同居住使用。又編號2建物為編號1建 物之增建部分,已併同估價。建物使用情形,應買人請務必再行查證,拍定後案債務人占有現 況點交。
6.
本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即債權人及債務人有依相同 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7.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編號2建物為增建,拍定後就該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 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增建部分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 之危險。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 拍賣。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