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假扣押查封後,民國113年12月18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4.
768地號土地併排相連,其上有樓房一棟,門牌號碼為新化區大德路136號, 有圍牆、獨立門戶,圍牆內尚有鐵皮屋一間;另據鑑價報告書記載:本案標的 現上坐落鐵皮建物及二層樓透天建物(建號:1716號、門牌:大德路136號)。又 據第三人董00陳報:其為本件拍賣土地上1716建號建物所有權人,其向土地原 所有權人林0和承租該房屋坐落基地即
5.
768地號,租賃期間自95年9月 25日至100年9月25日止,租金為每年24,000元整,對基地有法定地上權及法定 租賃關係等語,並提出土地租賃契約書1份。本件僅拍賣債務人所有之土地,前 述地上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為 何,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10.
本件不動產共分三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 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六、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 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11.
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12.
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 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 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 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許嗣後補正)。
13.
拍賣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 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次序在後之優先權人,縱前來本院應買, 本院亦依前開次序通知。
14.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 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5.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 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 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 止。
1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 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