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假扣押查封後,民國113年12月18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680地號 土地上有一間三合院,其東側部分門牌唪口83之1號佔用該地號;另據鑑定報告 書記載,本案標的1680地號現上有坐落磚造平房。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所有之 土地,上開地上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本件拍賣土 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 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不動產共分三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 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六、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 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 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6.
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及占有法律關係不明,且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內,應買人請特別注意自行查明;又上開建物如為債務人所有,應買人應 特別注意民法第425條之
7.
民法第838條之1第1項、第876條關於推定租賃 關係、法定地上權之相關規定。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 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