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6月24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852-1地號上種植香蕉;852-4地號部 分種植香蕉,部分長滿雜草,臨產業道路;892-3地號上長滿雜草;892-2地號 上為柏油路面,下面為水溝、道路。又據鑑價報告所載,4筆土地使用分區均為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經現場勘查892-2地號地勢平坦,部分土地鋪設水泥供 通行;852-1及852-4地號地勢略為傾斜,土地地上種植少量香蕉苗及部分土地 地上為雜草;892-3地號地勢略為平坦,土地地上為雜草。惟實際使用情形及作 物種植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其上之作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均不點交, 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 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 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係屬該條例所稱之私法 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 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 責。
9.
本件拍賣之土地,承租人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 者,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如 承租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 受其餘部分。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