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4年9月11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16地號土地上有一鐵皮屋 部分坐落;317地號土地為雜草空地;318地號土地上有一鐵皮屋坐落;322地號 及323地號土地均為光華路32巷巷道。
7.
322及323地號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六、
8.
322及323地號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 買權之人,須就本件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9.
322及323地號土地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 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 院得撤銷拍定。
10.
318地號土地查封時有建物坐落,占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 後不點交,又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時,有優先承買權,惟其主張優先承買權,須就本件標的一併行使。如就優先 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2.
318及323地號土地均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 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 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 則投標無效。
14.
323地號土地的道路部分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 用地役關係存在等,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查明,並日後自行承擔該使用限 制。
15.
本件拍賣土地均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 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17.
318及323地號土地均為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322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暫未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