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本案執行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544地號土地部分為雜草,部 分為一無門牌鐵皮屋角落占用,土地不臨路。債權人則陳報土地現為無人使 用,鐵皮屋為第三人所有,無權占用等語。本件拍定後除現為鐵皮屋占用土地 之部分不點交外,其餘土地部分則均按現況點交。
6.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7.
本件僅就土地之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鐵皮屋)未一併拍賣,拍定 後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六、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 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執行法院亦不得點交,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注意。
8.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 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 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