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本案執行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11-
3.
11-7地號 土地相連,11-6地號土地上有一無門牌鐵皮平房一棟(懸掛賣屋廣告),部分 為空地;11-7地號土地與鄰地合併使用,部分為鄰地上之建物(觀音山莊餐 廳)占用,部分為空地供前開餐廳之停車場使用,另11-
4.
11-7地號土地之範 圍是否包括前開建物後側之雜木林部分,須以實際測量為準。債權人代理人則 表示11-6地號土地為共有人占有使用,第三人廖俊煌則表示11-7地號土地為伊 占有使用,經營觀音山莊餐廳,無租約,自民國67年間開始占有使用等語。拍 賣之土地均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8.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9.
本件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 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六、拍賣之土地均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 優先承買權。惟本件係合併拍賣,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本件所拍賣 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但主張優 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土地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 定人或承受人仍須就其餘未經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之部分買受或承受。
10.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 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 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