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執行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拍賣之16─1地號土地上為建物、部分道路、部分空地。債務人不在場,經按鈴及敲門均無人回應,債權人代理人聲請鎖匠開門入內,人員入內後,第三人在場,第三人陳OO在場稱房屋係其姐向債務人承租,現由其姐及家屬共同居住,113年11月承租至114年10月,月租新台幣18,000元,有車位,租金含管理費,但不清楚管理費多少錢,本件因租約已到期,拍定後546建號建物點交,16─1地號土地為集合住宅基地,拍定後不點交。
3.
檢視建物為集合式大樓,有電梯、1樓為停車場及管理室,停車場為平面式;地政人員稱主建物玄關部分使用538建物範圍,無增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