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922地號土地上有建物數棟,部分 空地,需經由923地號土地才能抵達;923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土地上有鐵皮 圍籬,地上有數棟建物及景觀樹等。債權人代理人則表示土地上之地上物及建 物均為債務人所有及種植,惟本件僅有對土地之執行名義,地上物均不執行等 語。本件僅就土地部分拍賣,占有使用土地之地上物均未一併拍賣,本件拍定 後均不點交。
6.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922地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92 3地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7.
拍賣之922地號土地設定地上權予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地上 權人並未實際利用該土地,參照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945號判例意旨,本件 地上權人無優先購買權;拍定後地上權亦不塗銷。 六、本件所拍賣之923地號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 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 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8.
本件僅就土地之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上物 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9.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 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 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