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土地編定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無三七五租約。
3.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472地號土地其上為110建號建物坐落,部分為巷道。110建號建物為透天厝,無裝潢,
4.
二樓後側及三樓全部為增建(編定為110─1建號建物),增建部分與主建物內部相通無獨立出口。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現由自己及家人居住使用,為921後改建。本件拍定後巷道部分不點交,其餘部分點交。
5.
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亦不得點交,請買受人注意。
6.
拍賣之110─1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或有其他依法應拆除之情事,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