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426地號土地上坐落68建號建物,經檢視建物有增建(後編定為68─2建號),另一樓有小部分壁癌,三樓前方為神明廳。債權人代理人稱上開建物及土地均由債務人占有使用,無出租、出借情事。本件拍定後點交。
2.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都市計畫內住宅區。
3.
拍賣之68─2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4.
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亦不得點交,請買受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