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196─1地號土地為鐵皮建物、溫室、雜草雜木、空地;196─2地號土地為溫室、雜草雜木。債權人代理人稱標的現由承租人范OO占有使用,溫室及鐵皮建物均為承租人所有、所建。債權人代理人嗣後具狀陳報稱:承租人范OO表示曾與債務人簽訂租賃契約,惟契約屆期後未再重新簽訂租約且未繼續繳納租金亦未實際使用,該地上物皆為承租人所有。本件僅就債務人土地執行,拍定後承租部分不點交,其餘部分點交。
3.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5.
196─2地號土地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6.
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亦不得點交,請買受人注意。
7.
不動產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六、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