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筆錄記載:據地政人員指界,查封之土地均為雜木林;債權人稱 土地現為債務人自用,無出租、出借。本件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3.
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界相連,地形為不規則形,地勢以陡峭、略陡 為主,臨西安路三段(台21號省道)。
4.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5.
拍賣之土地為林地,依土地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 賃於外國人。又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規定,經編為林業用地之土地,不得供其 他用途之使用。但經徵得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 會同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6.
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均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六、抵押權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