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法院 114莊35134

彰化縣大城鄉永光段1493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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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0/20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11/11 週二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50
保證金:
10
總坪數:
84.2
坪單價:
0.6萬/坪
持分地坪:
84.2 坪
總現值:
27.8 萬
拍後增值:
-22.2 萬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彰化縣 大城鄉 永光段 1493地號,面積 267 m2,持分 1/3,15 萬
2.
彰化縣 大城鄉 永光段 1494地號,面積 568 m2,持分 1/3,35 萬
法院筆錄 (5)
2.
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稱:土地上部分為建物占用,部分為空地,建物未在拍 賣範圍內且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又共有人間確實占有使用狀況 不明,亦查無債務人現實佔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應提出得證明其 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 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 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 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若共有人對前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他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 金無息退還。
7.
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合乎土地法第104 條及民法第426 條之2 規定之承租人 或地上權人之情形,該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購權。 六、土地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毗鄰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 (優買順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8.
土地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 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 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 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 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9.
依地政事務所函稱:本件標的之土地登記面積與地籍圖顯示面積不符,且已超出法定容 許誤差範圍,有關實際面積應以實地測量為準,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 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土地增值 (2)
1.
彰化縣 大城鄉 永光段 1493地號
267 m2 × (1/3) × 1,000 元 - 15 萬元
= -6.1萬元
2.
彰化縣 大城鄉 永光段 1494地號
568 m2 × (1/3) × 1,000 元 - 35 萬元
= -16.1萬元
鄰近待拍
2025/11/18
2拍 不點交
17.2 坪 / 16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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