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出及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部分有三 合院坐落、部分為空地。惟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本件僅拍賣土地,土地上之前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 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6.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均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7.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又共有 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另土地上之建 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足資證 明租賃關係等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僅單純建物所有權人則 無優先承買權)。
8.
依彰化縣二林地政事務所函記載,編號1土地登記面積為219平方公尺,與 地籍圖計算面積約為210平方公尺不符,且已超出法定容許誤差範圍,其實際面 積應以實地測量為準,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相關人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 撤銷拍定,請應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