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及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部分供農 業使用,部分有墳墓坐落。據債權人之代理人稱,前開土地由共有人使用。因 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 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7.
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 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 證明。 六、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 以上願優先承買者,按各主張優先承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另土地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優先承買之順序為:1.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2.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 人、3.共有土地非現耕之他共有人)
8.
拍賣之土地依登記謄本記載:「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內容詳共有物使 用管理專簿:110年7月23日收件二地資字第53050號辦理共有物使用管理登 記。」,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