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 先承買權。惟標別
3.
6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 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 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4.本件拍賣之
5.
2090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 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 於投標書。5.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6.本件如債務人未 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 定各標開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