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拍賣土地現況如附表所載。4.拍賣 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1主張優先承買 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 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5.拍賣之1
3.
1394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 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 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6.優先承買 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