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據查封筆錄及債權人查報結果記載,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債務人與其親屬 之自耕土地,土地上種植有稻米,拍定後依現狀點交,惟債務人於土地點交 前,對上揭地上農作物仍保有收取權。另債權人僅就土地部分聲請拍賣,本件 拍賣標的及價格均不含其上所種稻米,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土地為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為放領耕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 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 附於投標書。
9.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 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