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1954建號建物座落723地號土地,195 4建號建物係增建部分,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且部分跨越鄰地711地號土地之使用權源不明,如屬無權占有,亦有被訴請拆除之危險。現況無 人居住使用,有無分管使用不明,於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應全部承買,不得僅買受其中之一。
8.
拍賣之建物未據陳報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或 嚴重漏水等情事,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