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假扣押查封後,民國114年6月12日本案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70-1 地號現為雜樹,170-17地號為計畫道路,現為雜樹林,部分建物,170-11地號 現為雜草;另據鑑定報告書記載:勘估土地170-1地號現況為部分巷道、部分種 植破布子,170-17地號現況建物數棟、少許果樹,170-11地號現況為空地,少 部分種植。又本件拍賣170-
3.
170-17地號土地係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 契約不明,前述地上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 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故拍定後不點交;另本件拍賣170 -11地號土地因未經鑑界,無法確認地上是否有建物占用,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 定人自理,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如有建物坐落,拍定後除該建物占用土地 部分不點交外,其餘部分得依現況點交。
9.
170-17地號土地為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 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 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 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 買或承受。 六、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 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 行查明,審慎投標。
11.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