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50地號為閒置土地;646地號為道路使用;其餘土地上有建物坐落。
3.
646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 有農業發展條例之適用。應買人如為私法人,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及第34條之規定,提出 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4.
646地號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農地,其耕地之承租人、現耕他共有人、毗鄰現耕地所有 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購買權。 六、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其他土地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 優先承買權。
5.
拍賣之建築物,其中43棟次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