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分署於 112 年 12 月 8 日派員會同地政人員現場查封、指界時,由於上開土地幅員遼闊,且無路可達,因此係由地政人員於距離上開土地最近之電線桿,即新北市烏來區西羅岸路上編號「西羅岸幹 17 B6702HB87」電線桿,進行上開土地之指界,且於目視所及之範圍內並未發現建物,惟目前實際狀況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據新北市烏來區公所 113 年 4 月 19 日函文,上開土地查無三七五租約、原住民保留地相關租約或其他租約之情事。
5.
據新北市烏來區公所 113 年 4 月 29 日函文,上開土地查無該所核發建築執照(自用農舍、雜照工程與就地整建證明等執照)之資料。六、據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113 年 4 月 23 日函文與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 113 年 4 月 23日函文,上開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係屬(73 年 5 月 7 日)臺北水源特定區計畫(南勢溪部分)案之保安保護區土地,以及(90 年 5 月 21 日)變更臺北水源特定區計畫(含南、北勢溪部分)(第二次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之保安保護區土地。
6.
本次拍賣,應買人列價應達底價以上,以出價最高者為得標。
7.
據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 113 年 4 月 24 日函文,上開土地係屬臺北水源特定區計畫之保安保護區土地,依內政部 90 年 4 月 26 日台九十內營字第 9083363 號函示,臺北水源特定區計畫之保安保護區土地,並無得申請設置相關農業設施及興建農舍之規定。
8.
據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 114 年 8 月 13 日函文,上開土地經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以 114 年 8 月 8 日新北城審字第 1141579579 號函復稱係屬內政部 92 年函釋所稱「凡屬都市計畫土地,依法劃定為水源特定區之保護區者」之情形,是以上開土地係屬土地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之水源地,依該法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9.
據新北市政府農業局 114 年 8 月 11 日函文,上開土地依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 114 年 3 月 5日竹管字第 1142310436 號函查告,並非位於保安林範圍內,且查無林地認定紀錄,非屬森林法施行細則第 3 條各款所稱之林地,因此非屬森林法第 3 條規定之國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