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現場第三人債務人阿姨稱:系爭建物係由債務人及親屬自住使用,編 號2建物係編號1主建物之增建部份,增建部份係與編號1建物內部相通一體使用,均已列入本件 拍賣範圍內,有嚴重漏水、頂樓天花板有損壞塌陷,惟本件不動產實際現狀及使用情形,投標 人仍應自行查證,拍定後建物依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得點交之情形,本院 得不點交。
6.
土地所有權人若能釋明有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之優先承買權,則 准其優先承買。(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證明文件供本院審查。)
7.
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 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經主關機關認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 自行承擔拆除風險,亦不得以建物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 特別注意。 六、編號2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 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經主關機關認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拆除風險, 亦不得以建物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8.
拍賣編號1建物部分佔用同段140地號土地,占用之基礎法律關係不明,上開土地不在拍賣 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日後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應 買人請注意。
10.
198地號土地,占用之基礎法律關係不明,上開土地不在 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日後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 涉,應買人請注意。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12.
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 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3.
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賣之地上物坐落 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 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4.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