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7月18日查封履勘時,現場大門深鎖,債務人未在場;據鑑價報告記載,114年9月10 日現場執行時,鎖匠開鎖後表示所有門鎖均有反鎖故無法入內,經債權人代理人評估議定就外 觀執行估價,鑑估標的建物由外觀可判斷部分為一樓屋前雨遮及四樓有增建等語;另經警局函 復:經派員查訪門牌臺南市北區民德路58巷30弄8號,房屋為債務人占有使用,建物無火災受損 或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之建物及土地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 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7.
本件係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次合併拍賣之全部土地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 六、本件拍賣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 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 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8.
依鑑價報告記載,尚無顯著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火 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 證。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 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