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編號1建物門牌整編為臺南市新美街310號。本件現場執行時,債 權人指封掛有門牌號碼310號建物為編號1建物,現場建物門扇毀壞,屋內堆放雜物,3樓已無屋 頂,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據鄰居表示曾有非自然死亡事件。嗣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函覆,未能查有相關非自然死亡事證。另據鑑價報告稱:編號1建物長期缺乏維護,部分結構已 損壞,屋頂有坍塌情形,已無不具正常使用價值。應買人請注意並自行查證,拍定後按現況點 交。
6.
據鑑價報告稱,編號1建物之整體建物結構安全及使用機能均顯著受損,已不具正常使用價 值,且據建物謄本登記建築完成日期為民國48年,資料尚欠明確,請應買人注意,如有無法使 用之情事,拍定人應自行處理,與本院權責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