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3建物均大門未 鎖,內部均堆放多項雜物,均無增建。編號2建物未放置水塔處所,其餘為空地。另鑑價報告 稱:編號
6.
3建物為閒置空屋。編號2見號惟防空避難室。本件 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份,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拍定後不點交。
11.
依不動產謄本記載,有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六、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土 地及建物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
12.
本件倘符合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或
13.
項規定,基地(或建物)之所有權人無 專有部分者,有優先購買權。
14.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15.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 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