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本件拍賣土地上有本件拍賣建物及土地共有人所有建物座落。除本件拍賣建物外,其餘地上 物均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 2.本件僅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占有使用之情事,故拍定後均不點交。
6.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請應買人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 制,及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若應買人係私法人,須提出耕地取得許可始得投標或承受, 否則應買無效。
7.
本件拍賣建物係農舍,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2月13日農水保字第0961848111號函、農業 發展條例第3條第3款規定,投標人應係自然人且應提出無自用農舍證明,否則投標無效。 六、本件拍賣建物,其增建部分即暫396建號之第一層占用國有鄰地即九如段1796地號土地5.07 平方公尺。又暫396建號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
8.
本件雖均係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然查土地共有人於本件拍賣土地上所有其他建 物,因無簡化共有關係之必要,故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土地共有人對優先承買權存否 爭執,應另循實體訴訟程序解決。是本件拍賣,175建號建物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 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者,須就本件拍賣標的全部合併承 買。又若多人公同共有應有部分,則公同共有人全體應共同應買或優先承買,或應買或優先承 買之公同共有人應提出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否則應買或優先承買無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