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160-
3.
160-3地號土地均在行水 區,160-6地號土地部分為雜木林、部分在行水區,三筆土地相鄰。據債權 人代理人稱:為共有人使用,無出租、無出借、無分管契約。經通知債務 人其未表示意見,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注意查明。
5.
160-3地號土地為一般農業區水利 用地,160-6地號土地為一般農業區養殖用地。
8.
160-6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 交。
15.
160-6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 法第34-1條第4項)。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 權;他共有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 優先購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六、160-
17.
160-6地號土地為合併拍賣,優先購買權人主張優先購買 時,需以同一條件就本標之所有標的一併購買。如共有人因主張優先購買 致土地與建物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又如就優先購 買權之存否有爭議時,應以實體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