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建物於查封測量時,債務人不在場,據警局函建物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本件僅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又本件建物坐落基地非本件拍賣範圍,建物使用基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負擔基地所有人訴請拆屋還地之風險。
3.
41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4.
本件拍賣標的之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應提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5.
依現有資料無從得知建物是否非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時有無損壞,及屋內有無非自然死亡之情事,然建物是否有上開重大瑕疵足以影響交易,仍應由應買人自行查證、評估,買受人對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