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 先承買權。惟標別
2.
8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 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 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4.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 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
3.
1709地號地上 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 權。5.本件拍賣之
4.
1709地號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 條第1 項或民法第460 條之1 第1 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6.本件拍賣之
6.
2457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