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土地上坐落數棟建物(含門牌號碼:台南市安南區安中路四段290 巷179弄27號、安中路四段320巷177號、179號等及無門牌建物)。實際占有使用 情形,應買人及投標人請自行查證。
3.
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該土地上之建物、工作物、地上物、定著物 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 定後,土地與建物、工作物、地上物、定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 (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及投標人注意。
8.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9.
本件拍賣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人須提出相關資料證明其符合優先承 買權。上開所有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優先承 買權,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 為準。 六、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就土地占有法律關係不明,且建物不在拍 賣範圍內,應買人請特別注意自行查明;又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係本件債務 人,應買人應特別注意民法第425條之
10.
民法第838條之1第1項、第876條 關於 推定租賃關係、法定地上權之相關規定。